遗嘱护航,取得50-房产份额——独生女房产继承纠纷快速调解成功
遗嘱护航,取得50%房产份额
—— 独生女房产继承纠纷快速调解成功
一、案情简介
委托人章女士(独生女)的父亲章先生与母亲孙女士婚后共同购置房产一套,登记在孙女士名下。章先生病重期间,订立自书遗嘱一份,明确载明:“本人与配偶孙女士共有的案涉房产中,属于本人的 50% 产权份额,在本人去世后全部由女儿章女士个人继承,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。” 遗嘱由章先生亲笔书写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,符合《民法典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。
不久后章先生去世,其母亲(即章女士的奶奶)当时仍在世。因家庭沟通未果,案涉房产未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手续。五年后,章女士的奶奶去世,章女士的姑姑(奶奶的法定继承人)突然提出:章先生去世时奶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依法享有房产继承份额,现奶奶去世,该份额应转由其子女(即姑姑)继承,故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的相应份额。双方协商无果后,章女士委托本所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其依据遗嘱享有案涉房产 50% 的产权份额。
二、争议焦点
1、章先生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,能否排除法定继承(包括转继承)的适用?
2、姑姑主孙的转继承权利是否成立,能否分割案涉房产份额?
三、律师代理策略
本所汤律师接受委托后,结合案情与法律规定制定如下代理方案:
1、证据固定与梳理:重点核实遗嘱的合法性与完整性,确认遗嘱符合《民法典》第 1134 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,内容明确处分的是章先生个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,未侵犯配偶孙女士的财产权益,系章先生真实意思表示。
2、法律依据论证: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1123 条 “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” 的规定,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。章先生已通过遗嘱明确排除奶奶的继承权利,故奶奶自始不享有案涉房产的继承份额,转继承的前提条件不成立。
3、争议焦点回应:针对姑姑主张的转继承,援引《民法典》第 1152 条 “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,并没有放弃继承的,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,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”,强调本案中遗嘱已对遗产归属作出明确安排,排除了奶奶的继承资格,故不满足转继承的适用条件。
4、调解沟通推进:在诉讼过程中,律师积极向对方释明遗嘱效力及相关法律规定,展示完整证据链条,降低对方诉讼预期,为和解创造条件。
四、裁判结果
法院受理案件后,本所律师提交了遗嘱原件、房产登记信息、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。在庭审质证与辩论环节,律师清晰阐述了遗嘱的合法性与排他性,明确转继承不成立的法律依据。姑姑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证据效力后,认可遗嘱的有效性,意识到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,最终自愿向法院提交《放弃继承声明书》,明确放弃对案涉房产的一切继承权利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,章女士依据遗嘱成功取得案涉房产 50% 的产权份额,纠纷得以圆满解决。
五、案例启示
1、遗嘱继承是防范继承风险的核心手段:本案中,若章先生未订立合法有效遗嘱,其去世后,案涉房产 50% 份额将按法定继承由配偶、子女、父母共同继承,奶奶享有的份额在其去世后会发生转继承,导致房产份额分散,引发家庭纠纷。合法有效的遗嘱可直接明确遗产归属,从源头排除转继承、代位继承等潜在风险。
2、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明确边界: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1153 条,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,应先分出配偶份额,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。遗嘱中需明确处分的是个人合法财产份额,避免因处分他人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。
3、遗嘱形式要件缺一不可:自书遗嘱需满足 “亲笔书写、签名、注明年月日” 三大核心要件,打印遗嘱、代书遗嘱等需符合相应见证要求(《民法典》第 1136 条、1135 条),否则可能因形式瑕疵影响效力。
4、专业法律服务的重要性:立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,可确保遗嘱内容合法、形式合规,准确规避法律风险;发生纠纷后,律师通过证据梳理、法律论证、调解谈判等专业手段,能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同时兼顾家庭和睦。